作者:中譽鼎力時間:202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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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是2019年浙江省自然資源十大改革舉措之一。浙江省各地積探索,有序推進,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并取得了成效。浙江省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工作部署以來,共實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14個,可開采建筑用石料資源量約25853.66萬噸。即將實施的有4個,預計能形成礦地約7067畝,預計可開采建筑用石料資源量約14522.66萬噸。

浙江省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工作部署以來,共實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14個。
■ 其中已完成的有3個,共形成礦地約7351.5畝,開采建筑用石料資源量約1717.23萬噸;
■ 正在實施的有7個,已形成礦地約858.41畝,開采建筑用石料資源量約2534.11萬噸;已完成采礦權出讓;
■ 即將實施的有4個,預計能形成礦地約7067畝,預計可開采建筑用石料資源量約14522.66萬噸。
此外,還有一批項目正按照《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開展前期準備工作。
取得的主要成效
1. 為項目所在地提供了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保障。省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工作部署以來,已累計形成礦地8209.91畝、提供石料礦產資源4251.34萬噸,緩解當地土地資源和石料礦產資源供應緊張局面。
2. 形成具有特色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各地在探索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過程中,以優化土空間開發格局、推進環境整治修復為導向,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開發模式。如長興縣通過對大規模的廢棄礦區進行環境整治修復、山水景觀再造和配套設施建設,打造南太湖產業集聚區綠色智能制造產業園的“長興模式”;安吉縣在探索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過程中深入踐行“兩山”理念,形成布局優化、環境友好、利用的“安吉模式”。
3. 初步建立符合實際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管理制度。為進一步明確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設置、準入、審批服務等管理要求,省廳在廣泛調研基礎上,出臺“25號文”,為規范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管理夯實基礎;寧波市、湖州市、紹興市等也根據地方實際,出臺了相關管理政策,為項目推進奠定了良好基礎。
同時,該工作也存在部分問題,主要包括:
部分項目進展偏慢。一些項目前期規劃前瞻性不足、設計方案不符合實際,導致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頻繁調整方案,延誤項目進度;一些項目所在地相關部門配合不順暢,造成政策處理時間過長,項目實施遲緩。
項目監管需要進一步加強。浙江省已禁止新設經營性露天采礦權。目前,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立項、采礦權設置等權限已下放至所在縣(市、區),但項目監管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以防出現以礦地項目為名違規變相新建露天礦山。
下一階段工作要求
1. 加強資源摸底,合理布局項目。結合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三調”、廢棄礦山修復專項行動等,加強對廢棄礦山、在采礦山礦地資源的面摸底調查,掌握資源家底。圍繞本地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綠色產業發展和城鎮融合發展等項目的需求,合理進行項目規劃布局和設置。
2. 加強規范管理,依法設置礦權。各市、縣(市、區)要嚴格落實“25號文”要求,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要在完成縣級人民立項、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納入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條件的基礎上,方可進行合理設置,按時交地、結果可控。
3. 強化監督管理,項目質量。各縣(市、區)要履行信息公開職能,做到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采礦權項目立項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要強化項目現場管理,現場整潔有序、開采規范。要加強項目報備和進度管控,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總結所轄縣(市、區)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出讓及實施進展情況,并向浙江省廳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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